各位信访人:
根据国务院200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和答复。请各位信访人在来信来访中注明自己的姓名、联系地址或电话,以便学校更好地答复。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