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对于上级和学校领导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可直接立项。对于上级和学校的重要文件、会议及重要工作部署,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立项意见;如遇重大或复杂事项,需报请相关领导小组审批后立项。立项时应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二)交办。交办一般以《贺州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将督查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也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采用口头形式(须有相应记录)。交办时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具体要求。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凡涉及由2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主动牵头,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反馈。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要求,原则上15日内填报《贺州学院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一览表》,报告办理进度。
(四)催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应定期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未能按时办理的,督查办公室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实施“办结销号”管理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反馈和催办,督促限期办结。
(五)办结。承办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后,形成专题报告,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督查办公室。督查办公室应根据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校领导或上级领导。
(六)通报。督查办公室定期编制汇总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根据需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管理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