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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来源:贺州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4-01-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制度体系,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贺州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在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发布的,旨在规范学校办学、管理等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规范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范”“办法”“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名称中可含有“试行”或“暂行”。

第四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规章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应依据充分,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贺州学院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体系应当统一明确,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应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适应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要能明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五)简明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公布、解释、修改、废止、清理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和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向学校提出规章制度的立项、修改、废止。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应及时填写《贺州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年度立项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起草工作。

第九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对拟制定规章制度涉及的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检索,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职责,对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具体规范、有权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施行新的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在规章制度草案中写明。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法治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必要时送法律顾问审查。文件起草的主责部门(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法治办公室审查。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法治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单位)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一)规章制度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三)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的说明(包括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法治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贺州学院章程》,是否与学校现行的其他规章制度一致、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规章制度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的,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间内。

第十六条 文件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修改稿提交至法治办公室复审,法治办公室审查完毕后,形成规章制度的“审议稿”,未经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不得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学校规章制度审议稿,由主责部门按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决定。

涉及广大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主责部门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的规章制度,需要提交规章制度送审稿、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并由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

(二)主责部门根据学校决策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审定稿。遇有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做大幅修改的,经主责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决定。

第四章 公布与解释

第十八条 审议通过的学校规章制度由学校统一公布。

规章制度的制发应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资料主责部门应按要求提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在部门网站及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开。校内其他单位网页转发的规章制度应与公布的一致。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审定,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发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原则上由起草部门进行解释。

规章制度的解释,应按照制定程序,经审定批准后公布生效。经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修订、废止和清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对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规章制度涉及的管理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已由新制度规定,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认为应该进行修订和废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暂行”或“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在两年内总结情况,决定继续施行的,取消“暂行”或“试行”,重新公布;决定停止施行的,应及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清理机制。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解释部门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各单位应定期整理本单位各层级的规章制度,每年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汇编。

校长办公室负责定期汇总规章制度的清理意见或建议,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需要制定或修改的,应当书面通知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需要以通知形式集中废止的,经法治办公室审查后,由文件起草部门报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内部的工作制度或管理规范,由各单位参照此办法制定,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内部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法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