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是学校党政管理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校正常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学校合法权益的保障。为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权威性、安全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校长公务私章、内设机构印章以及业务专用章。
2.学校党委印章用于党务系统开展的各类公务活动;行政印章代表学校,用于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公务活动;钢印用于附有照片的毕业证、学生证、职称证书等证件;校长公务私章用于法人签名、法人委托书、科技项目申报或对相关材料签署意见等;内设机构印章代表学校内设的下属机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一般只限于学校内部职责范围内使用;业务专用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3.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校长公务私章、钢印、业务专用章及特殊机构印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派专人到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学校内设机构需刻制印章的,须持该机构成立的相关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党、政系统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或仿制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4.各级各类印章须专管专用。党委印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钢印、校长公务私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由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业务专用章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5.对于常规性用章,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先了解内容,必要时留存原始材料或证明材料,然后用章;如对内容、情况不甚了解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请示部门领导或相关领导核实后方可用章。对超出范围用章和特殊用章,必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用章。对需履行用章审批程序而拒不履行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6.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进修)证书、肄业证书、学生证、聘任证书、工作证等各种证件,以及各种奖状、荣誉证书等均须由有关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专职管理人员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并将一份名册交校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如手续不齐,校长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7.各部门人员因公外出联系工作、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或因私外出探亲、旅游、学生实习等,需学校开具介绍信或证明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8.教工亲属(不在本院工作、学习)的一切证明,均不属学校出具证明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需经教职工所属部门的领导及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方可受理。
9.学生如需开具学校证明领取邮件、汇款或办理保险手续等,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开具其他证明及介绍信,必须先向二级学院领导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
10.本校教职工出国留学(公费、自费)用章,须有教职工所在部门领导、人事处、外事办等部门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教职工赴国外、港、澳、台探亲、旅游,须有教职工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11.在校学生办理出国留学、定居或赴国外及港、澳、台探亲、旅游的有关手续,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已毕业学生因办理有关手续需出具本人学历档案证明及学习成绩证明,须先由档案室查档审核后方可用章。
12.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办理个人介绍信、证明和盖章等手续。假期因公、因私外出的教职工,如需开具学校介绍信、证明或使用学校印章的,必须在放假前一周按有关规定到校长办公室办理。个别教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假期办理证明和用章手续的,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出具学校证明及使用学校印章。
13.学校任何一级机构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和证明,不得在空白的表格、证书、信笺或其它纸张上加盖学校印章。如确有需要,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交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如未使用完的,须交回校长办公室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